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分组审议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据介绍,总量控制制度是环境保护工作从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我国从20世纪末开始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重点污染物减排指标还列为约束性指标。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时都已对总量控制制度作了规定。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总量控制涉及更多方面。因此,草案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对尚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以及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政府应当确定该重点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及控制指标,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环境质量标准,以促进地方政府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地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三是明确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
草案补充了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一大亮点,但应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制定国家和各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这也是环境风险高发问题的治本之策之一。 TAG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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